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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样,鉴定报告应当排除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包括消毒、抽血、封存、送检、鉴定五个环节。就 “封存”环节而言,医务人员抽取驾驶人的血液之后,必须及时将血液样本封装在抗凝管中。如果封装在其他类型的采血管中,就违反了封存血液的规范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抗凝管是有有效期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认真,封装血样时,使用了过期的抗凝管。在此情形下,办案人员即使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报告也会成为瑕疵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这就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抓手。
一、抗凝管及其有效期限
采血管的种类很多。为了便于区分,通常以不同的头盖和标签颜色显示采血管内添加剂种类和试验用途。根据《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红色、橘红色、金黄色、绿色、浅绿色、紫色、浅蓝色、黑色、灰色。抗凝管是采血管的一种,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等抗凝剂,其头盖和标签的颜色是浅绿色。
抗凝管(真空采血管)是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保质期一般是2年。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标签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我们判定抗凝管是否失效,主要看产品标签上的有效期,过了有效日期就是失效。如果没有标注有效期,可以视为过了有效期。
二、抽血时,医务人员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是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过了有效日期的抗凝管属于过期医疗器械,严禁使用。医务人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已经不属于行为不规范,而是违法行为。
三、医务人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鉴定报告就成为办案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直接排除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均有明确体现,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基石。它强调了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其重要性优先于证据本身可能具备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规定更为系统和严格。医务人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鉴定报告的来源不合法,应当视为办案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直接排除。
四、医务人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鉴定数值虚高,鉴定报告不具有真实性。
抗凝管的有效期主要取决于管内无菌状态和真空度的保持。放置时间过长会导致负压不足,抗凝剂也可能降解失效。因此,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同样会导致血液一定程度的凝固,血清乙醇浓度会升高,直接导致检测数值虚高。
综上可知,使用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样本。据此做出的鉴定报告属于严重的实体瑕疵证据,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直接排除。
医务人员是否使用了过期的抗凝管封装血液样本,这是很多律师在代理醉驾案件中经常忽视的一个细节。如果能够注意这个细节,或许能够让驾驶人由有罪变成无罪。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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