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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 “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否符合程序?
在我国,由于警力不足,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警察带着辅警查酒驾,而不是警察查酒驾。无论驾驶人涉嫌酒驾还是涉嫌醉驾,交警都会要求驾驶人抽血采样进行检验。如果驾驶人涉嫌醉驾,就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警察和一个辅警带着涉嫌醉酒的驾驶人抽血采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一、交警查酒驾,要求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这是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由“一警一辅”实行。
交警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名交警带着一个或几个辅警查酒驾。他们在公路上设立卡点,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放行。这是交警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执法,是合法行为。
有人认为一名交警带着辅警查酒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注:第42条】和《行政强制法》【注:第18条】关于双人执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行政执法不等于行政处罚,也不等于行政强制。交警查酒驾时,要求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于没有饮酒或没有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的人员都会放行通过,并不实施处罚行为或强制行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只是一种行政执法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是两名警察。因此,一名交警带着辅警查酒驾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注:该规定第七条】。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即使不遵守,也不违法。再者,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安人员的人身安全,不是强制性规定。
二、如果驾驶人涉嫌醉驾,抽血采样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行为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是初步检查。如果驾驶人涉嫌酒驾或醉驾,交警就会要求驾驶人抽血采样进行检验。同样是抽血采样,二者的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涉嫌酒驾,抽血检验的目的是证明其行政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涉嫌醉驾,抽血检验的目的是证明其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抽血采样的性质应当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的目的等因素进行认定。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驾驶人已达到醉驾标准,或者驾驶人呈现醉酒样态但拒不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准确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是及时收集固定刑事犯罪证据的需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公安机关认定驾驶人醉酒的依据,也是刑事立案的依据。尽管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发生在刑事立案前,依然属于刑事侦查行为。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案号:(2022)京010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2022)京02刑终376号刑事裁定】。该案例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认定性质。若呼气检测结果已达到醉驾入刑标准,交警抽血是为了固定刑事犯罪证据、用于刑事定罪,即便在正式立案手续完成前,该抽血行为也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此时不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要求,而是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取证的程序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刑事侦查应当在刑事立案之后。但是,醉驾案有其特殊性。人体血液酒精含量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行为人涉嫌醉驾,必须刑事立案后再提取血液样本送检,不符合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准确测定嫌疑人在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取证要求。交警在通过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等方式初查发现嫌疑人涉嫌醉酒驾驶后,就应当提取血液样本送检,之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作刑事犯罪处理。
三、如果驾驶人涉嫌醉驾,“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取证的程序规定,是合法的
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液样本必须是两名警察同时在场【注:《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取证的程序规定。公安部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注:第36条】。
四、如果驾驶人涉嫌醉驾,“一警一辅”带着驾驶员抽血采样,警察必须全程在场,不能只是辅警在场,否则程序不合法
辅警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3、4、9条】。辅警不具有执法权,更无侦查权。无论是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还是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警察必须全程在场。如果不在现场,而是遥控指挥,事实上就是辅警单独实施了呼气检测、采样、控人、封存取证等侦查行为,是辅警执法,辅警侦查,这是根本性的程序违法,血液样品的鉴定报告直接丧失证据资格,可以依法排除。
五、 “一警多辅”查酒驾时,警察难以做到全程在场,抽血采样违反程序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是醉驾案无罪辩护的一个突破点。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一警多辅,也就是一个警察带着多个辅警上路查酒驾。一旦同时出现几个酒驾或醉驾的人员,警察很难做到全程在场。如果他带着驾驶人去抽血采样,就不能在现场要求其他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检验;如果在他现场要求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检验,就不能带着其他驾驶人去抽血采样。这样的证据是有瑕疵的,是有可能被排除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6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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