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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案, “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否符合要求?
在我国,由于警力不足,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警察带着辅警查酒驾,而不是警察查酒驾。无论驾驶人涉嫌酒驾还是醉驾,交警都会要求驾驶人抽血采样进行检验。如果是醉驾,“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符合要求的【注:参见《醉驾案, “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否符合程序?》】。如果是酒驾,“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一、交警查酒驾,要求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是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由“一警一辅”实行。
交警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名交警带着一个或几个辅警查酒驾。他们在公路上设立卡点,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放行。交警查酒驾是行政执法行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只是一种行政执法方式。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因此,一名交警带着辅警查酒驾是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注:该规定第七条】。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即使不遵守,也不违法。再者,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安人员的人身安全,与驾驶人无关。
二、如果驾驶人涉嫌酒驾,抽血采样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交警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如果测试结果为酒驾,驾驶人当场提出异议,或者驾驶人涉嫌酒驾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就应当要求驾驶人抽血采样进行检验。在涉嫌酒驾的情形下,抽血检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35条】,在程序上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三、 “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双人执法规定,是违法的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警察有执法权,是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辅警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3、4、9条】。辅警不具有执法权,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因此,如果驾驶人涉嫌酒驾,必须是两名警察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而不能是一警一辅。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我认为,在涉嫌酒驾的情形下,该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应当无效。
四、如果驾驶人涉嫌酒驾,“一警一辅”进行扣证、罚款、或者拘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双人执法规定,是违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驾驶人酒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扣证、罚款、拘留均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上所述,辅警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一警一辅”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总之,如果是醉驾,抽血采样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取证的程序规定。“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是酒驾,抽血采样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警一辅”带着驾驶人抽血采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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