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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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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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检验报告是否应当排除?

添加时间:2024/11/3 15:52:09     浏览次数:2278
 

        醉驾案,抽血时使用醇类消毒液,检验报告是否应当排除?

 

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的规定,提取驾驶人的血液样本,医务人员不能采用醇类药品进行皮肤消毒。否则,会污染血液样本,影响鉴定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不慎使用了醇类消毒液,或者没有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记录使用的消毒液种类,无法排除使用了醇类消毒液,鉴定报告就会成为瑕疵证据。这就为律师在驾驶人刚刚达到醉驾临界值的案件中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提供了抓手。

一、常见的醇类消毒液和非醇类消毒液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列举了几类不含醇类的消毒液,包括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采集血样时,医务人员应当使用以上几种消毒液。醇类消毒液包括金山消毒液、酒精、碘酊(碘酒)、洁尔碘、康尔碘、爱尔碘、复合碘等。采集血样时,禁止使用此类消毒液。在具体案件中,医务人员使用了什么种类的消毒液,《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有记录,并附有照片,一看便知。 

二、抽血时,医务人员使用醇类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血样采集不规范,违反程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均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标准化法》第2条】。医护人员受公安机关委托,抽取血样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使用了含有乙醇的消毒液,抽血穿刺时不可避免的把少量乙醇带入血样,致使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血样采集不规范。 

三、血样采集不规范,检验报告就是瑕疵证据。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如果能够补正或合理解释,是可以采用的。 

瑕疵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无论是证据种类还是取证方法均有明确界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非法证据指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包括书证,也不包括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获取的证据。检验报告属于书证,其本身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瑕疵证据是否能够采用,取决于是否能够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第2款的规定,以“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为由直接排除,而是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醉驾案中,血样采集不规范,血液精酒含量的检验过程违反程序,检验报告属于瑕疵证据。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通过侦查实验,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血液样本具备鉴定条件,检验报告是否应当排除,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应当结合驾驶人的醉酒程度而定

侦查实验证明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血液样本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报告不能直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明确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9条】。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明确表示,《意见》明确四种类型的证据为瑕疵证据,属于可补正的证据。一是血样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这里的“不规范”是指取证行为未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意见》等规定规范进行。常见的如提取血样时使用醇类消毒液消毒、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封装时缺少提取人签字等。以醇类酒精消毒为例,在不少案件中,通过侦查实验等方式证明醇类酒精消毒对血液的污染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血液实测结果高于80毫克/100毫升或者是150毫克/100毫升较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将相关证据直接排除。

对于侦查实验,有的律师进行幽灵抗辩,认为实验对象人数太少,人的体质不同,操作规范不同,实验结果不具有普适性。既然使用了醇类消毒液,乙醇就有可能被吸入针管,从而人为导致血液酒精含量增高。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根据生活常识可知,如果一个人严重醉酒,醇类消毒液对鉴定结果的影响是很小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比如,一个人喝了2斤白酒或者20瓶啤酒,检验结果为严重醉酒。“幽灵抗辩”与社会常识不符,一般是不予采信的。

侦查实验证明醇类消毒液对血液的污染极小,但是并非没有影响。鉴定报告是瑕疵证据,并不是只要经过补正或者说明就可以被采信。是否被采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要着重分析该证据补正或者说明后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数值接近临界值,比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附近,使用醇类消毒液可能导致结果争议较大,此时该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办案机关需更严格的补正说明,否则存在被排除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刚刚达到临界值的醉驾案件,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可以进行无罪、不起诉或缓刑辩护,具体情况如下:

①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或略微超过80 mg/100 ml,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

②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或略微超过150 mg/100 ml,驾驶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③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或略微超过180 mg/100 ml,可以要求缓刑: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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